2006年7月6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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打工妹负责收嫖资 未卖淫也定罪
提醒:其他如持有大量假币和财务人员做假账等行为自认没事 实已触犯刑律
赵友平

  新闻故事
  从老家到广州打工的小夏,误入打着茶庄幌子组织卖淫的龙苑茶庄,她负责发放避孕套、收嫖资,上班不足一个月,连600元的工资还没拿到,就因茶庄被查而受审。日前,广州荔湾区法院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小夏有期徒刑1年。

  法理分析
  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帮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。判处这个打工妹有期徒刑1年的刑罚是根据我国刑法第358条第3款,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,因此法院的量刑还是适当的。
  在打工妹知道其中有卖淫行为从而拒绝工作的情形下,就不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。也就是说要看打工妹是否有主观故意,在本案中打工妹分发钥匙、避孕套,收取嫖资的行为,都表明打工妹从主观上是明知的。

  贴心提醒
  几种情形自认为没事却有罪
  小夏虽没有卖淫,但因负责发放避孕套、收嫖资,被法院判刑。在日常生活中,也有人认为自己没参与违法犯罪活动,但其实在不知不觉中触犯了法律。以下是常见的四种案例。
  例一:财务人员做假账。老板偷逃税时,一般都会指使财务人员做两本财务账,财务人员一般认为做两本账是老板指使的,偷税也是老板偷税与自己无关,实际上财务人员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构成“偷税罪”的共犯。
  例二:非法拘禁罪。为了要回欠款,将欠自己钱的人堵在某一地点,限制其出行的自由,触犯了刑法“非法拘禁罪”。
  例三:持有假币罪。有人认为手中有假币,在使用时最多就是被银行或公安局没收,却不知道,假币数量达到一定数额(4000元),就构成了“持有假币罪”。
  例四:窝藏罪。朋友伤人逃跑,自己以为只是给其提供一些钱财作为路费,其实为犯罪嫌疑人提供隐藏处所、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都构成“窝藏罪”。